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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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 婚后增值 离婚咋分
张水萍

  案件回放
  2002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在宁波某合资企业担任部门经理的俞林认识了某幼儿园教师王梅。双方决定于2004年元旦结婚,并随即筹备起买房、装修等事宜。
  2003年11月,俞林和王梅以双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就在俞林和王梅即将登记结婚时,俞林远在国外的大伯给侄子汇来了10万元人民币,说是给侄子的一点“零花钱”,并建议俞林可以买些股票投资。对于大伯的慷慨,俞林和王梅十分感激。按照大伯的意思,2003年12月,俞林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并购买了相应的股票。
  2004年元旦,俞林和王梅如愿以偿地登记结婚,并举行了隆重的婚礼。
  婚后,俞林仍旧在原单位上班,与过去不同的是,原先下班后十分空闲的他有了一项新“任务”——炒股。俞林所买的股票持续上涨,小俩口欣喜万分。尤其是王梅,为了能让丈夫有更充足的时间炒股,几乎承担了洗衣做饭等所有家务。她觉得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能干的丈夫俞林每天都向他分析股市行情,汇报自己的收益。看着丈夫高兴的样子,对股票一无所知的王梅知道丈夫炒股赚了不少钱。
  这样的幸福而充实的婚姻生活只维持了不到两年,王梅逐渐发现俞林的自私。显然俞林把炒股作为他业余生活的全部,不仅对王梅的付出觉得理所当然,而且不在像婚前那样体贴呵护王梅,真正地过起了”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日子。
  有一次王梅发高烧,实在没有力气做饭,就让俞林自己做饭或去吃快餐,谁知俞林恼火地骂她没用……诸如这样的事情几次三番地发生,让王梅身心俱疲。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俞林把炒股所赚的钱都以他自己的名义单独开户存了起来,甚至设置了密码。一旦王梅问及,俞林就态度强硬地说这些都是自己婚前所买的股票,而且是自己一手进行买卖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梅无权过问。
  2006年11月22日,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恼羞成怒的俞林绝情地提出了离婚。忍无可忍的王梅终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2006年12月5日,经法院查实,股票一直由俞林单独操作买卖,目前已增值至35万元人民币,并且俞林已经将这些股票全部抛售,兑换成现金存在银行。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10万元股金仍属李某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25万元由双方各半分享的判决。

  法官说法
  俞林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是其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25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应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亏损,该10万元中曾亏损了多少,已无法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俞林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俞林利用婚后业余时间从事炒股,其对股票增值部分确实作出了贡献。但不能认为王梅没有参与炒股,就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俞林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王梅对股票增值也付出了劳动。
  众所周知,股市有风险。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俞林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法院从该笔股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俞林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享,已经综合考虑了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体现了公平、公正。